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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信息: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300678             证券简称:中科信息            公告编号:2020-138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唯实”)、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科仪”)、上海仝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仝励”)及陈陵等
 32 个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拓科技”)100%股权;同时,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 “本次重组”)。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方案
                          调整前                                     调整后
要点

                                                          业绩承诺方即中科唯实、中科仪、上
              业绩承诺方即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
                                                      海仝励、陈陵、李锦、雷小飞、蒋建波、
       仝励、陈陵、李锦、雷小飞、蒋建波、文锦孟、
                                                      文锦孟、王志润、王安国、刘然、李海春、
       王志润、王安国、刘然、李海春、金小军、刘
                                                      金小军、刘佳明、黄辰承诺:
       佳明承诺,业绩承诺期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如果本次交易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业绩
承诺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前实施完毕,盈利补偿主体承诺的盈利承
及补   2050 万元、2250 万元及 2500 万元;如本次交     诺期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根据
偿安
       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施完成(指     《评估报告》,双方确认,盈利补偿主体
排
       标的资产交割),则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变更       承诺的瑞拓科技 2020 年、2021 年、2022
       为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2050 万元、2250 万元、
       其中 2023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2500 万元。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应不低于人民币 2625 万
                                                          如果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0 年 12 月 31
       元。
                                                      日前实施完毕,上海仝励承诺的盈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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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为 2021 年、2022 年,根据《评估报告》,
               业绩承诺方同意,如果截至业绩承诺期
                                                     上海仝励承诺的瑞拓科技 2021 年、2022
       间的任一期末,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2250 万元、2500 万元;
       其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协
                                                     除上海仝励之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承诺
       议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业绩承诺方
                                                     的盈利承诺期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应选择以现金补偿或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年,根据《评估报告》,双方确认,除上
       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数量及现
                                                     海仝励之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承诺的瑞
       金补偿金额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拓科技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的净利
       数量及现金金额为上限(如果业绩承诺期间内
                                                     润分别为 2250 万元、2500 万元、2625 万
       上市公司进行送股及转增导致业绩承诺方因
                                                     元。
       本次交易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
       化,则补偿的上限相应调整,下同)。                    承诺期内中科唯实、中科仪发生补偿
                                                     义务的,中科唯实、中科仪优先选择以本
                                                     次交易中取得且尚未转让的甲方股份进行
                                                     补偿,以股份补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再以现
                                                     金补偿。

                                                             承诺期内除中科唯实、中科仪之外的
                                                     其他盈利补偿主体发生补偿义务的,每一
                                                     方可以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A、现金补偿,即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
                                                     补偿款;
                                                         B、股份补偿,即全部以本次交易中取
                                                     得且尚未转让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以股
                                                     份补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再以现金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累计实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累计
                                                  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 6800 万元(业绩承诺
       现净利润总额超过 6800 万元(业绩承诺期为
                                                  期为 2020-2022 年度时)或 7375 万元(除
       2020-2022 年度)或 7375 万元(业绩承诺期
                                                  上海仝励之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业绩承
       为 2021-2023 年度),且三年累计经营性活动
                                                  诺期为 2021-2023 年度时),且三年累计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4000 万元,公司 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同意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后按照下列超额累     4000 万元,公司同意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
超额
       进奖励比例将瑞拓科技超额实现的部分净利     后按照下列超额累进奖励比例将标的公司
业绩
奖励   润作为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符合中国证监     超额实现的部分净利润作为奖励以现金方
                                                  式支付给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的受奖
       会监管规则的受奖主体(主要包括李锦、黄辰
                                                  主体(主要包括陈陵、李锦、黄辰及瑞拓
       及瑞拓科技相关中层干部,相关中层干部的受
                                                  科技相关中层干部,相关中层干部的受奖
       奖励名单及金额由李锦提出奖励方案并报董     励名单及金额由李锦提出奖励方案并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具体超额业绩奖励比例为: 事会批准后实施),具体超额业绩奖励比
                                         奖励比   例为:
        级数      目标公司超额实现的净利润
                                              例
                                                      级数     目标公司超额实现的净利   奖励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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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 680 万元(业绩承诺期                               润               例
            为 2020-2022 年度)/737.5 万
      1                                    30%             不超过 680 万元(业绩承诺
            元(业绩承诺期为 2021-2023
                                                            期为 2020-2022 年度)
                   年度)的部分
                                                           /737.5 万元(除上海仝励之
            [超过 680 万元至 1360 万元]              1                                 35%
                                                            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业
            (业绩承诺期为 2020-2022 年                    绩承诺期为 2021-2023 年
      2     度)/[超过 737.5 万元至 1475   40%                    度)的部分
                万元](业绩承诺期为
                                                            [超过 680 万元至 1360 万
              2021-2023 年度)的部分
                                                               元](业绩承诺期为
            超过 1360 万元(业绩承诺期                      2020-2022 年度)/[超过
            为 2020-2022 年度)/1475 万              2      737.5 万元至 1475 万元]    45%
      3                                    50%
            元(业绩承诺期为 2021-2023                      (除上海仝励之外的其他
                   年度)的部分                             盈利补偿主体业绩承诺期
                                                           为 2021-2023 年度)的部分
          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上述受奖励主体
                                                           超过 1360 万元(业绩承诺
    合计获得的超额业绩奖励不应超过本次收购
                                                            期为 2020-2022 年度)
    交易对价的 20%(含税)。
                                                           /1475 万元(除上海仝励之
        超额业绩奖励的支付时间为自盈利补偿           3                                 55%
                                                            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业
    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出
                                                           绩承诺期为 2021-2023 年
    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度)的部分

                                                         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上述受奖励主
                                                   体合计获得的超额业绩奖励不应超过本次
                                                   收购交易对价的 20%(含税)。
                                                       超额业绩奖励的支付时间为自盈利补
                                                   偿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依据 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第六条:
    “(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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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

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

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

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

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

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
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综上,调整后的重组方案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作价的
变更,以及新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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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
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意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
组方案调整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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