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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信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2022-02-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8610)5776-3888; 传真:(8610)5776-3777
                      网站: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17-14 号




致: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信息”或“发行人”)的委托,就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担任中科信息的法律顾问,
现就本次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

                                       2
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易”)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
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有
关当事人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4、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仅供中科信息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6、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
第 617 号】及补充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释义
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
本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3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2 年 1 月 13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17.57 元/
股。

       本次发行共有 28 家投资者提交《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申购报
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中
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或
《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9.69 元/股,发
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9.70%,与发行底价的比率
为 112.07%。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8,687,541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 54,000,000 股),未超
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 9,735,782 股),且发行股数
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 6,815,048 股)。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 9 家,不超过 35 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的发行方案。

       (五)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1,057,682.29 元,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
总额 17,105.77 万元(含 17,105.77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
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获得中科信息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9 月 9 日,中科信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多项关于本次
发行的议案。

    2、2020 年 11 月 9 日,中科信息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多项
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

    3、2021 年 1 月 22 日,中科信息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多项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

    4、2021 年 2 月 8 日,中科信息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5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等多项
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

    (二)已获得交易对方中机构股东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上海仝励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上海仝励唯一股东北京市通力实业开发公司作出决定,
同意上海仝励将其持有的瑞拓科技 3,360,000 股股份出售给中科信息,同时依据
交易方案认购中科信息收购该股权对应发行的股份,并签署相关协议。


    2、中科唯实


    2020 年 8 月 24 日,中科唯实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同
意与中科信息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20 年 9 月 9 日,中科唯实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同意
与中科信息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授权张海军办理相
关审批及备案手续。


    2020 年 11 月 4 日,中科唯实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视频),同
意与中科信息签署《补充协议》。2020 年 11 月 18 日,中科唯实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的议案》,并同意中科唯实向中科信息转让其持有的瑞拓科技 3,254,400 股股份,
并以瑞拓科技的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同意中科唯实依据交易
方案认购中科信息对应发行的股份并签署相应的协议和承诺。


    2021 年 1 月 15 日,中科唯实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6
过了《关于与中科信息签署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签署《中科院成都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授权张海军签署。


    2021 年 1 月 29 日,中科唯实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中科信息签署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签署《中科院成都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意董事会授权张海军签署。


    3、中科仪


    2020 年 11 月 6 日,中科仪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中科仪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中科仪出售
其持有的瑞拓科技的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前述事宜。


    2021 年 1 月 20 日,中科仪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已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2020 年 9 月 1 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意见》,原则同意中科信息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瑞拓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20 年 11 月 6 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科控股备案。

    2020 年 11 月 17 日,国科控股出具了科资发股字【2020】132 号《关于同
意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瑞

                                   7
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批复》,同意中科
信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瑞拓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四)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2021 年 5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告知函,
同意中科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 2021 年 9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科院
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5 号),中科信息本
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通过的批复。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中的机构股东、中科信息及国资
主管部门均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了本
次发行,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发出认购邀请文件的情况

    2022 年 1 月 12 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共向 154 名特定对象发送
《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
人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24 家;证
券公司 17 家;保险机构 12 家;其他机构 60 家;个人投资者 21 位。

    2022 年 1 月 12 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后至询价申购日(即 2021 年 1 月
17 日)前,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共收到 10 家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含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他机构;
魏君贤、王洪涛、蔡耿东、吴晓纯、王旸、林秀浩为个人投资者。独立财务顾
问(主承销商)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新增的 10 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8
序号        分序号          类型                      投资者名称
     1         1            基金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1            证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1            其他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2            其他          上海含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1            个人                         魏君贤
     6         2            个人                         王洪涛
     7         3            个人                         蔡耿东
     8         4            个人                         吴晓纯
     9         5            个人                          王旸
    10         6            个人                         林秀浩

         截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本次发行共向 164 名特定对象送达认购邀请文件,
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
金公司 25 家;证券公司 18 家;保险机构 12 家;其他机构 62 家;个人投资者
27 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二)询价申购情况

         2022 年 1 月 17 日 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独立财务
顾问(主承销商)共收到 28 份申购报价单,当日 12 点前,除 4 家公募基金公
司、1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 23 家投资者均及
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
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是否
              投资者名称           类型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号                                                                                    有效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
1                                  其他                  21.10            5,000,000   是
                     司
2                  尚建身          个人                  21.05            5,000,000   是

                                           9
                                           20.59     9,000,000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20.29    32,500,000   是
                                           18.66    51,500,000
                                           20.59    51,000,000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是
                                           19.69    93,000,000
                                           20.50    10,000,000
5            林秀浩            个人        20.00    10,000,000   是
                                           19.80    10,000,000
                                           20.40    25,000,000
6            UBS AG            其他                              是
                                           19.01    33,000,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                20.04     5,000,000
7    司-宁聚开阳 9 号私募证    其他        19.21     5,00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18.75     5,000,0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                19.88    10,000,000
8    合伙)代“铂绅二十七号    其他        18.99    15,000,000   是
       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17.88    20,000,000
                                           19.76    17,800,0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8.65    91,200,000   是
                                           17.67   133,550,000
                                           19.50    20,000,000
10           郭伟松            个人        18.00    40,000,000   是
                                           17.58    60,000,000
                                           19.28     8,000,000
11           林万鸿            个人        18.66    10,000,000   是
                                           17.98    12,000,000
                                           19.28    10,000,000
12           吴锭延            个人                              是
                                           17.58    10,000,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                19.21     5,000,000
13   司-宁聚开阳 10 号私募证   其他        18.75     5,00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18.25     5,000,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19.21     5,000,000
14   (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其他        18.75    10,000,000   是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25    15,000,000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
15   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其他        18.89    10,000,000   是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王旸             个人        18.88     5,000,000   是
                                           18.68    10,000,000
17           田万彪            个人        17.88    12,000,000   是
                                           17.58    15,000,000
                                           18.63     5,000,000
18           董卫国            个人                              是
                                           18.31    13,000,000
19           王洪涛            个人        18.50     8,000,000   是
                                      10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
     20   司-凡益定增精选 1 号私     其他                    18.39          5,000,0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2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18.26         10,500,000    是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                             18.23          5,000,000
     22   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 19     其他                                                是
                                                             17.79         10,00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23                              证券                    18.20          9,000,000    是
                    司
     24            庄丽              个人                    18.20          5,000,000    是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
     25   司-证大量化价值私募证      其他                    18.14         15,00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26           何慧清             个人                    17.77          5,000,000    是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27                              基金                    17.67         12,000,000    是
                    司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28   司-乐信鑫荣私募证券投      其他                    17.63          5,000,000    是
                  资基金



          (三)本次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19.69 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8,687,541 股,募集资金
     总额 171,057,682.29 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3105 号文同意注册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
     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 17,105.77 万元(含 17,105.77 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9 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
     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                                                                                       锁定期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月)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戊戌
1                                       其他               253,936        4,999,999.84        6
     价值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尚建身                             个人               253,936        4,999,999.84        6
3    林秀浩                             个人               507,872        9,999,999.68        6
4    UBS AG                             其他             1,269,680       24,999,999.20        6

                                               11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1,650,584     32,499,998.96   6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
6                                    其他         253,936       4,999,999.84   6
    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
7   “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其他         507,872       9,999,999.68   6
    金”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904,012      17,799,996.28   6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3,085,713     60,757,688.97   6
                     合计                        8,687,541    171,057,682.29   -

           (四)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戊
    戌价值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
    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9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尚建身、林秀浩共计9家发行对象。截至2022年1月20日17时止,上
    述9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专用
    账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
    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2595 号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 17:00 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9 家
    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171,057,682.29 元(大写:壹亿柒仟壹佰零伍万柒仟陆
    佰捌拾贰圆贰角玖分)。

           2022 年 1 月 2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
    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
    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 2597 号《中
    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8,687,541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2
19.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1,057,682.29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10,180,500.66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0,877,181.63 元(大写:
壹亿陆仟零捌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壹元陆角叁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687,541.00 元(大写:捌佰陆拾捌万柒仟伍佰肆拾壹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52,189,640.63 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壹拾捌万玖仟陆佰肆拾元陆角叁分)。
所以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公司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根据规定
将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方案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及《缴款通知书》,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协
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关联性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的情形。

    (二)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有 3 家投资者,即尚建身、林秀浩、UBS AG 以自
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13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有 3 家投资者,即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备案的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有 3 家投资者,即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戊戌
价值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七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对象、配售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
请书》、《申购报价单》及《缴款通知书》,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
的股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认购对象认购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向主管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
                                  14
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        斌




                                                          ______________
                                                             陈 昌 慧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