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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8-22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2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以口头的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并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以现
场方式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本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季建农先生召集、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第三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非职工
代表监事2名和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本届监事会提名郑兆星、沈家湖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各被提名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任期三年。为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上述监事
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
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出席会议的监事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郑兆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 票同意、0 票反对
和 0 票弃权。
    关于选举沈家湖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 票同意、0 票反对
和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追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申请追加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上述综合授信事项的期限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本次追加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将由1亿元增加至
1.8亿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郑兆星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工程师。曾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荣誉称号。历任无锡
市海鹰传感器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无锡隆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隆盛
有限技术总监。现任公司监事、技术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郑兆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51,100 股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的 1.68%。郑兆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郑兆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


    2、沈家湖先生,男,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工程师。历任无锡动力机厂工程师,江苏四达集团产品设计师,隆盛科技机
械设计部部长,现任公司技术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沈家湖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3%。沈家湖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沈家湖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