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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9-03-13  

						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GF-LSKJ-ESOP-2019001




     委托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〇一九年   月
目              录

前 言 .............................................................................................................................................. 2
一、合同当事人............................................................................................................................... 4
二、释义........................................................................................................................................... 5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 7
四、资产委托状况......................................................................................................................... 10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13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 17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19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 20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0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 22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3
十三、信息披露............................................................................................................................. 24
十四、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 24
十五、投资收益的分配 ................................................................................................................. 26
十六、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 26
十七、保密条款............................................................................................................................. 27
十八、不可抗力............................................................................................................................. 28
十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 28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 29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30
二十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 30
二十三、其他事项......................................................................................................................... 30
附件一: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 35
附件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 36
附件三: 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样本) ..................................................................................... 37
附件四: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38
附件五: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 43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 44
附件七:确认函............................................................................................................................. 45
附件八: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划款指令授权书 ............................................. 51
附件九:划款指令(样本) ......................................................................................................... 52
附件十:广发资管-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 53
附件十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 54
附件十二:关联方名单 ................................................................................................................. 56
                               前       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
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
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
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
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
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委托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
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委


                                    2
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未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
得最低收益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财
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计划为属高风险的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本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经管理人客户风险分类标准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进取型的普通投资者以及全部的专业投资者,同时以上投资者应是可认购本计划
的合格投资者。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推广机构对该产品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和标准,
不得低于以上管理人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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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99 号
   邮政编码:214028
   法定代表人姓名:倪茂生
   联系人:徐行
   联系电话:0510-68758688-9002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
   法定代表人:孔维成
   联系人:夏坤煦
   邮政编码:510075
   联系电话:(020)87555888、95575
   传真号码:(020)87553569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
   负责人:周骏
   联系人:徐广菲
   联系电话:020-8378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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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施行
《管理办法》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51 号】)。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之日施行
《实施细则》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指合同号为 GF-LSKJ-ESOP-2019001《广发原驰隆盛科
资产管理合同文件   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等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文件。

                   指合同号为 GF-LSKJ-ESOP-2019001《广发原驰隆盛科
本合同             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
本计划
                   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委托人、委托人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管理人、管理人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托管人、托管人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指受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指根据本合同,委托人首次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以及追
委托资金
                   加的资金。


                                   5
                     指委托人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管理人因该
委托资产             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也归入委托资产。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资产取得的收益(不包
                     括委托资产本身)。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
投资收益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投资收益可以为负数,即投资亏损。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资产取得的收益,在扣
投资净收益           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
                     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
委托资产净值         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本合同终止后,在清算期内对委托资产进行核算,并

资产清算             按规定计算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相关费用,并支付相关
                     费用、返还委托人剩余委托资产的行为。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
                     户。

                     资产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银行托
                     管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托管专户             付。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
                     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即资产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唯一用于本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委托资产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资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
账户(以下简称“证
                     划入、划出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通过银证
券资金账户”)
                     转账进行。

                     指以委托资产名义开立,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
其他专用账户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
                    三方存管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登开立的客户结

三方存管模式        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在
                    内的全部客户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工作日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的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托管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
账户名称应为“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实
际开户名称为准),本计划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
鉴,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
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人公布的银行
同业利率为准。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
资料。委托人和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
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
使用。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
同的规定,擅自变更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取消银行托管账户、擅自划
转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由于委托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损失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按托管人规定建立与证券
资金账户的银证转账关系后,将银证转账密码告知托管人,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


                                     7
指令完成本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账,交付委托资产、场外交易资金划转、
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合理费用,支付到期剩余委托资产及其
他合规资金往来。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管理所需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文件,并
仅限于在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在合同有效期间,若托管专户信息或涉
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托管人应在变动生效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三方存管模式”建立
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
由委托人发起,经过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三方存管模式”对
应关系。委托人和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
金账户;不得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在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人的基金代销系统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赎回
款指定收款账户;通过其基金代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以专用资金账户作为赎
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
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
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如托管人要求,管理人需及时配合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提
交给托管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3、证券资金账户(如有)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广发证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使用、注销及办理证券资
金账户相关业务,委托人、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证券账户销户成功后,管理人
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成功销户信息。
    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
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注销该证券资金

                                   8
账户,也不得自行从证券资金账户向银行托管账户划款。
    委托资产管理期间,管理人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
行资金的交收。
    4、债券账户(如有)
     以管理人备案户名为准开立债券账户。备案工作由管理人办理,托管人协
助办理。开户工作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协助办理。
    5、其他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委托资产名义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
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扫描件发送给托管
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
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
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计划所使用的证券账户
    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指导意见,本计划所使用的证券账
户为以员工持股计划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由管理人代为开立,委托人应配合提
供开户、变更、销户需要的相关资料。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证券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由由管理人办理代为销户,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成功销户信息。
    在合同期限内,该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
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
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
的财产进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结算机构、票


                                   9
据保管机构、他行定期存款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
责任。




                           四、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证券类委托资产存放于证券账户,证券保证金存放证券资金账户,均由管理
人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上所有资金属于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有;管理人应
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委托资产安全,除
合同约定外,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不得将专用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
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存放于托管账户内的现金类委托资产,由托管人保管。托管
人应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托管账户内的委托资产安全,不得挪用托管账户
内的资产,不得将托管账户内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
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导致委托资产的损
失与对方承担对委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
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
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
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
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


                                  10
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
本委托资产采用“三方存管模式” 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委托人的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托管账户中保管,委托证券资产存放在委托人专用证
券账户并由管理人负责使用。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
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不包括对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和委托证券资产的保管,由于管理人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证券资产保管
不善,导致委托资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
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
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6、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采取强制措施
的,由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托管人的托管责任始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终于本合同终止日。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
金额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
细”。
    2、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托管专户收到初始委托资金金额。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
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
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交
付托管人留存。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
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
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
绝接受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委托资产,或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确认其账户信息
详见附件五。
    2、委托人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将委托资产中
                                  11
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
《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
本计划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发送日期在通知书上载明。
    4、管理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
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暨资产委托起始日。
    (四)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 2 年,可以展期也可以提前终止。
    (五)运作方式
    本计划自委托资产起始日至标的股票解除锁定之日为封闭期。
    本计划自封闭期结束之后开放运作,委托人可以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参与、退
出。参与、退出按照委托资产移交、追加、提取等办理。
    (六)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在封闭期后的任意一工作日追加委托资产。追加
的数额和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但每次追加的委托资金原则上最低不得少
于 100 万元(管理人认可的除外)。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
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追加通知书中应载明追加金额,追加日期及该笔资金的投资期限等。
    (七)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提取。
    封闭期结束后,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
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提前提取,
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委托人可以提前提取,本合同同时终止。
    2、委托资产提取的时间
    如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须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
    3、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12
    委托资产到期后,由管理人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
费用后,以划款指令的形式通知托管人,将剩余委托资产划转至约定账户。
    委托人可要求将委托资产全部或部分变现,管理人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规则将委托资产内的非现金资产向委托人返还。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
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现状返还非
现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谋求一定的投
资回报。但委托人充分理解:该目标的实现并非本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该目标
不构成管理人的承诺。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为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定目的,受委托人指定,本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无

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深市股票代码:300680.SZ,下称“标的股票”)、

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

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0-100%,其中,投资股票的资产市值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投资品种的比例占比不高于20%。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开展投资,管理人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可投资于银行活

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管理人应当自起始运作日起6个月内使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符合本合同的

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

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投资策略
    长期持有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力


                                    13
争实现委托人资产的一定的增值。
    (四) 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以委托资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息,从标的股票登记过
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以委托资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息,过了 12 个月的锁定
期后,方可减持。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
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期间的,委托人有义务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管理人。若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
该交易导致的或有负面后果。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资产禁止投资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直接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根据本合同“附件十:
投资监督事项表”执行。
    (五)投资运作
    1、委托人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委托人、员

                                    14
工持股计划及其管理委员会对此充分知晓,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议。
    2、本计划的投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a.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支持体系和本单一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结合对市场
的分析判断,在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投资;
    b.管理人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计划;
    c.管理人在确保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上市公司信息敏感期的,委托人有义务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
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或有负面后果。委托人可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管理人,
或提前将通知送达或邮递至管理人处,且应为管理人预留合理的交易时间;
    委托人指定用于对接的电子邮箱为:xingxu@china-lsh.com
    管理人指定用于对接的电子邮箱为:zhujy@gf.com.cn
    (六)委托资产的估值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并每个交易日就估值与托管人进行
核对,应计算前一交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
于 T+1 日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管理
人,由管理人提交委托人。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会计人,若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
的估值、会计核算、净值、报表等的核对无法取得一致的,应本着平等友好的态
度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以管理人为准,由此对委托人或委托财产造成的
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运用单一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5
    (2)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
本估值。

                                  16
    (3)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
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
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①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
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②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
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
法处理。
    (七)关联交易
    本合同禁止将委托资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包
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担任管理人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17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托管人;
    (三)委托人承诺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金只能从委托人的合法账户
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
    (四)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为委托人本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委托人保证向管理人提供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关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委托人与该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合同性文件和\或制度性文件等;委托人明确认知:本
人(本公司)是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全权代表人,已取得了代表该员工持股计划行
使全部权利的一切同意、授权或批准,具有签署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所有权利和
义务的法律能力;
    (五)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
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
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六)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本合同的托管条款,了解在“三方存管模式”下
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七)委托人承诺由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八) 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
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相
关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办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批准、许
可、备案或者登记手续;
    (九)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
    (十)委托人承诺不向管理人或托管人透露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标的股票
的内幕信息,不利用已知的关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
操纵行为,且对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行为不进行干预。




                                  18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资产的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剩余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及上述资产产生的利息;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
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4、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
告;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金;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3、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
人、托管人;
    4、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5、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
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6、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且自行承担作为名义委托人的法律后果;
    7、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并承诺不存在洗钱情形,同意配合管理人按
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身份识别、异常交易报告等职责;
    8、委托人认知: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单一参与人负有任何
民事义务,委托人应自行处理与员工持股计划单一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
    9、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要求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或配合进行内幕交
易;
    10、不得擅自变更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销户、擅自划转银行托管


                                  19
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不得擅自变更银证转账密码;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做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
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
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五)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
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按照委托人的投资委托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
    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要求托管人改正;托管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


                                   20
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保管委托资产中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资金账户的
资金;
    2、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账户;
    4、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
利益的行为;
    5、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6、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
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7、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
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
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8、在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
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9、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场内清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
和资金对账单;

    11、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12、督促委托人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3、妥善保管应当由管理人保管的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
记录、合同等资料;
    14、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5、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单一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相应责任;

                                    21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
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
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从管理人处及时获得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4、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运作委托资产进行事后监督,
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行为,托管人在发现后应当立
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
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22
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6、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
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监
督事项表执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
务;
    8、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9、妥善保管应当由托管人保管的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
记录、合同等资料;
    10、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
人和管理人;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单一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相应责任;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资产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管理人及时通知委托
人。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3
                            十三、信息披露


    (一)管理人以网站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每日委托资产的净值等。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持仓比例及相
应的投资风险、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本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
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持仓比例及相应的
投资风险、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本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
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本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及时通过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
    (二)向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
投资者利益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和托管人给予配
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
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方拒不履行或怠于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其他方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四、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一)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24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相关账户的开立费用;
    4、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有关的税费,其中股票交易佣金由管理人按有关经
纪服务标准收取;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股东卡费、过户费、
经手费、证管费、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各类交易平台维护费用、证券转托管
费用等);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收取固定管理费 30 万/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起始运作之日起,每
日计提(每日计提金额=30 万/365 天,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按季支付,由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如产品清算时距离上一期最后
一个交易日不足一个自然季度的,按实际存续天数计提最后一期管理费。
    如届时本计划项下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的,则不足部分在以后支付
管理费时一并支付,直至不足部分全部支付完毕。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委托资产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托管费=委托资产前一日资产净值÷365×年托管费率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起始运作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于每年 12 月 15 日及计划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
产管理人的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上述“(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中 3 到 5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
运作费用。
    4、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各方协商确定,各方均认可


                                   25
该收费标准。
    (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四)税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
义务。本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相应税款由本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承担,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的,管理人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本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的,
按照变更后法律法规执行。
    (五)其他
    委托资产运作及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因委托资产与第三方产生的法律纠纷及/
或由于第三方违约等原因需要向第三方追偿的情形,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委托资产列支。
    合同生效后,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部分交易费用如由管理人垫付,可在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后,由资产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支
付给资产管理人。


                           十五、投资收益的分配



    管理人声明:管理人未对本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管理人将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管理运用形成的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当委托
资金对应的资产到期、变现时,管理人即将投资收益及对应投资本金按本合同约
定进行分配。


                       十六、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一)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管理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委托人、托管人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
                                    26
出具确认书;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管理人并说明理由,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托管人意见调整清算方案并再
次征求委托人、托管人意见;上述确认书、通知书和理由说明均应加盖预留印鉴
(详见附件七)以传真方式发送;委托人、托管人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按上述
方式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制定的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方案,应列明运作期起始日、到期日、各类收入与费用发
生、收益计算、分配顺序、金额等内容。
    (二)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管理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日之前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托管人
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专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
托管专户内的剩余现金资产按合同约定返还。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无法变
现时,管理人可与委托人及托管人协商延期变现,若无法变现时,管理人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规则按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
委托人。
    (三)产品终止清算后,由于委托人账户变更或注销,导致管理人无法按签
约文本或合同约定提取账户将销户剩余资产及利息(或有)划付给委托人的情况,
管理人以公函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函规定限期内提供变更账户材料,
并加盖合同印鉴。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书面的账户材
料,视作委托人同意将该剩余资产作为管理人的管理费,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
指令,划入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十七、保密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
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




                                  27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
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
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
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
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单一资产管理合
同终止。


                       十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一)合同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资格的;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或委托人决定提前终
止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
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


                                    28
    2、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四)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托管人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进行
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五)合同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按照行业监管和自律规则将本合同进行备案。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
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
失的,但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向第三方索赔;
    5、托管人对于不在其托管控制范围内的委托资产中债券、证券等实物的损
毁或灭失造成的损失等。
    6、经委托人指令或同意的委托资产所进行的投资或资产转让等所产生的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非因管理人过错的,管理人不承担上述经济损失的责任。




                                    29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一)合同的成立
    1、(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管理人向委托人、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
运作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五份,委托人、托管人各执贰份,管理人执壹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三、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
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和损失。
    (三)委托人同意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就合同中未尽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30
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托管协议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则以本合
同为准。
    (四)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进行的投资委托、通知书、确认通知等
信息以加盖各方预留印鉴的文本传真件为准。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任何一方
更换指定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向其他各
方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填写新联系人或联系方式信息,变更通知须加盖通知方的预
留印鉴。
    (五)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
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及)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
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托管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管理人、托管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托管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
理人、托管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公司,并无
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
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将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六个月内没有受让人承接的,本计划计划应当终止。
(以下无正文)




                                   31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
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
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32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
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
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33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
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
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
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34
附件一: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截止年月日,本部托管专户(户名:     ,账号:      )已收到贵公司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托管资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特此确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留印鉴)
                                                     ____年____月____日




                                    35
附件二: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
    根据我司与资产委托人共同签署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GF-LSKJ-ESOP-2019001),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
资产的管理人。本委托资产已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
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
的条件。我司发送本通知之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暨资产委托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1、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2、非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6
附件三: 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管理人、托管人:


    根据《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本委托人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资产。提取的明细如下:
    币种:人 民 币;
    金额(大写):                                         ;
    金额(小写):                                          ;
    提取委托资产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大额支付号:                                           。




                                                        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37
附件四: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的资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
    一、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您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
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
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
不同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
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但是,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38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单一资产
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二)管理风险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标的股票的投资,因此对标的股票投资的任何
风险和收益均由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
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
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
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
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39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
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
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
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本计划可能存在委托人参与本金损失的风险
    (1)本计划不保证本金和/或收益不受损失,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本计
划持有的投资组合出现价格波动,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本金出现亏损。
    (2)由于管理人的投资知识、经验、判断和决策能力、投资技能等存在的
局限性,其可能存在对市场信息的获取不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
判断失误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情况,以上因素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本金出现
损失。
    5、本计划可能存在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由于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证券交易等各项费
用,导致委托人需要追加委托资产以偿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在产品发生亏损
的情况,委托人可能承担超越原始委托本金的损失。
    6、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存在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本金
亏损的风险
     管理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出现了业务萎缩,关键人员流失、
财务状况出现亏损等情况,导致管理人无法有效的对产品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40
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本金或原始本金出现损失。
    7、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存在可能影响客户判断的风险
    管理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出现了业务萎缩,关键人员流失、财
务状况出现亏损等情况,客户由于没有及时了解和掌握以上信息,可能导致客户
没有对自己所持有产品的后续投资策略做出准确的判断。
    (六)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
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七)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第五(四)约定的投资限制期间或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得交易的期间进行交易的风险,由委托人及其员工持股计
划承担。
    (八)按照合同约定,本计划设置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
将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本计划的风险。
    (九)本合同禁止将委托资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
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
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担任管理人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
    (十)本计划依照当前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
策设计的。如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
本计划的募集、投资运作、估值清算等事项的正常进行,并可能影响本计划的收
益,也可能导致本计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
本计划变更合同或提前终止等。
       三、了解自身特点,制定适当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
资经验、风险偏好,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由上可见,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
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
益。
    本计划属高风险的权益类产品,本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经管理人客户风险分


                                    41
类标准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级的普通投资者以及全部的专业投资者,同时
以上投资者应是可认购本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您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
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单一资产
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您已了解通过本计划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本计划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
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您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
律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单一资产
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单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
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
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
承担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




                                       42
附件五: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户名: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账号:
   开户银行:


   (2)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
   户名: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账号:36020001292015630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3)托管人费用收入账户
   户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收入
   账号:3602015211500887108
   开户行:工行广州环城支行


   (4)委托人帐户
   户名: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43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以下为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划款指令》
等文件所盖印章的预留印鉴




委托人预留印鉴
    样本




管理人预留印鉴
    样本
                                                           (用章样本)




托管人预留印鉴
    样本

                                                           (用章样本)



委托人:           (公章)               管理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托管人:(公章)

      年    月     日




                                 44
附件七:确认函


    本确认函内容与《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确认函内容为准。对此资产委托人、管理人、
托管人的意见一致,且本确认函作为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当事人将来
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资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现对如下事宜再次确认:
    一、投资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自
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
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
    在基金开始运作前,管理人应事先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指令启用函(附件)。指
令启用函应明确管理人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
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管理人在书面授权
通知中的预留印鉴。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
(“被授权人”),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预留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由
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
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
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
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最迟到账时间、大小写划款金额、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


                                   45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或资产托管人
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
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资产托
管人的原因致使管理人未能及时确认的除外。对于授权通知指定的被授权人发出
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本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 2 个小时。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
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并在其承诺监督范围内审查划
款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审查无误后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财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对委托财产发
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如划款指令正本与传真不一致,以托管人收
到的传真为准。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及时改正。


                                  46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早至少一个交易日,
以扫描件形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
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
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与原件不符,以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
为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
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应将该生效日期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
知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
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
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
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
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二、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47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代理
本委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 管理人最晚于初始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
管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
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最晚于投资期货前
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在期货公司的交易会员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
交易编码、交易目的、交易品种的费率、交易保证金率等,并确认已建立银期转
账关系。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
费率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 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传送中登的登
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
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
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
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
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托管人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
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2、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0:00 前将委托资产的当日场内交易
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
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
知托管人。如不涉及交易或资金变动,则无需发送。
    3、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
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
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如不涉及交易或资金变动,


                                   48
则无需发送。
    4、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且在资产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
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
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与规定。
    (四)本委托资产需要 T 日银证转账时,管理人方应提前 2 个小时但最晚不
超过 T 日 14:00 向托管人发送准确无误的划款指令,并确保头寸充足。若本委
托资产确需在 T 日 14:00 之后办理银证转账的,在收到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后,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尽量依据银行划款流程办理,但由于时间或其他不可控
因素导致资金调拨失败并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对于要求 T+1 日入金的指令,管理人应于 T+1 日 10:00 前向托管人出
具准确无误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在收到准确无误的指令后于 T+1 日 14:00 之前
执行完毕。
    (六)管理人应确保证券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充足,对于管理人出具的不满足
上述资金充足条件且不能满足场内资金结算需要的入金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
行。
   (七)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八)交易监督
    1、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见附件十)规定的
事项为准。《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变更时,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并在新《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启用前 3 个工作日提交《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扫描件。


                                   49
    (2)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
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的,资
产管理人应在 15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
管理计划无法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
即进行调整。
    (4)托管人在收到起始运作通知书签发回执当日开始履行交易监督职责。
当项目清算或结束时,管理人需以邮件或书面通知托管人停止履行交易监督职责。
    (5)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
管理人接收通知的邮件地址:             、电话:   联系人员:        。




                                  50
   附件八: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现将我公司所管理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向贵公司发送的划款指令中使用的被授权人姓名、签字及印章和使用公章
式样提供贵公司,请在使用时验证。
      被授权人员                   权限                     签字或印鉴式样
        钟沁昇                     审批

        梁杰锋                     审批

         丁锋                      复核

        卢晓丹                     复核

        刘意怀                     复核

        张以宁                     经办

         汪欢                      经办

        杨易乔                     经办



划款指令预留公章式样:   备注:经办、复核、审批中的任一位同时签章生效。




以上人员授权自 201 年月日起生效,若有变更,另行书面通知。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




                                   51
附件九:划款指令(样本)


                                       第号

    致:托管人

    鉴于贵司与我司签署的《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资金调拨指令: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付款金额(大写):                      付款金额(大写):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
     要求到账时间:
     摘要: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被授权人):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年      月      日




                                      52
附件十:



          广发资管-广发原驰隆盛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编 号: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

     *金额大写:      人民币

     *金额小写:

          *账户名:                                       *账户名:

     付                                              收
管        *账户号:                                       *账户号:
     方                                              方
理
     信                                              信
人
     息   *开户银行:                                息   *开户银行:
填
写
          大额支付号:                                    大额支付号:


     *划款附言:


     备注: *附件共_0_页        请将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
     *管理人预留印鉴:                                    *经办:        *审批:
                                                          *复核




     *处理意见或结果(*附件共__页):
托
管
人
填
写




                                                53
附件十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深市股票代

           码:300680.SZ,下称“标的股票”)、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股票的资产市值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80%;货币市场

           基金和其他投资品种的比例占比不高于 20%。托管人对国债、债券逆回购

           品种不予监督。

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以委托资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息,从标的股票登记

           过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以委托资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息,过了 12 个月的锁

           定期后,方可减持。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

           卖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

           期间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期间的,委托人有义务提前 1 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管理人。若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

           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或有负面后果。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资产禁止投资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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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直接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备注:
1、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托管人负责监督。资产托管人在其可监测的范
   围内对约定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
   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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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十二:关联方名单


一、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如下: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销的证券

 2、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3、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5、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辽宁成大 600739

 8、    吉林敖东 000623

 9、    中山公用 000685


二、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2、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印度尼西亚)有限公
 5、    司
 6、    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股份公司

 8、    中国工商银行(新西兰)有限公司

 9、    中国工商银行(伦敦)有限公司

 10、   中国工商银行(欧洲)有限公司

11、    中国工商银行(莫斯科)有限公司

12、    中国工商银行(美国)

13、    工银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4、    中国工商银行(加拿大)有限公司

15、    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有限公司

16、    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

17、    中国工商银行(秘鲁)有限公司

18、    中国工商银行(墨西哥)有限公司

19、    中国工商银行(土耳其)有限公司



                                         56
20、   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4、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5、   标准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26、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8、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2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30、   统-普通保险产品
31、   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32、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34、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
35、   人分红-005L-FH002 沪
3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37、   Limited
38、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9、   BlackRock,Inc.

40、   Cede & Co.
       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41、   (Nominees)Limited
4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43、   中国烟草总公司

4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5、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7、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8、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4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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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

5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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