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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6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

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

公司的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

抗风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丰富产品类型,完善产品结构,项目具备可行性,

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

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承诺说明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

体措施,以及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与精神。

    我们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规划制定过程中,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规划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

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