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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
远利益,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过认真审阅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经营
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以及2020年度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以及2020年度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审查,公司提出的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确认及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
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以及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预计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正、合理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子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是为了支持其业
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审批
及披露程序。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第三
方提供的对外担保,亦无逾期担保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有利于公司发展。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 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谈渊智先生、彭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更新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更新修订
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更新
修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资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更新修订的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

    十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
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并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已聘请其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该公
司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
客观、公正。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