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2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
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
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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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
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利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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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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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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