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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2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经认真审核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
势、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
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
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
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
之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计算,并
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实施。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
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石桥                  尹必峰                  殷爱荪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