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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0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经认真审核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
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因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
该调整后的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
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
方式的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修订稿)》,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因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该调整后的预
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调整后的预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项议案,并更新募投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公司编制了《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重新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我们同意《关于重新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重新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我们同意《关于重新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倪铭先生,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向其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构
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
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我们同意《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隆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隆盛新能源”)拟投资建设新能源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核心零部件研发
及制造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董事、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考察后
认为:魏迎春先生具备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
管理水平,且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或者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魏迎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同意拟补选魏迎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石桥                  尹必峰                  殷爱荪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