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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8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从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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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
价。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有权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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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长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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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起草。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
讯工具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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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且一年内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
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
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
外,监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监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
于监事理解相关信息。当 2 名以上(含 2 名)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审议该议
案,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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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及本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
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相关文件。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指定监事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题;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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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
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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