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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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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或“公司”)委托,就隆盛科技调整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
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隆盛科技以下保证:隆盛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律师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或证明。隆盛科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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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隆盛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
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
盛科技为实施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隆盛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对《关于调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
司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员工
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
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为股东带来回
报。公司监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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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将规模上限从 4,000 万份调整至 5,500 万份,并对无
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份额条款
进行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三、 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独立
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关于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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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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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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