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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5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3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25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
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本公司A4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倪铭先生。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224,13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8.1662%。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
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77,655,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71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568,5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69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1
人,代表股份27,636,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915%,其中: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1人,代表股份数8,068,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7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9,568,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9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调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10,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070%;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610,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70%;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倪铭先生、倪茂生先生、王劲舒先生、郑兆星先生、徐行先生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97,198,434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736%;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10,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070%;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孙梦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