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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31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5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60 号)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隆盛科技”)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9,172,89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24.53 元,共计募集 715,610,991.70 元,扣除发行费用 8,875,947.6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6,735,044.05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32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告》,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28,100 万元对无锡隆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隆盛新能源”)进行增资,其中 8,200 万元计入隆盛新能源注册资本,19,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隆盛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将由 6,8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同时使用募集资金 25,521.10 万元向隆盛新能源提供无息借款。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

                                      1
  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隆盛新能源均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隆盛新能源与开户银行及保
  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1     隆盛科技                    28010188000305089 171,399,991.70
                  限公司无锡分行                                          金的存储和使用
                                                                   新能源高效高密度驱动电
                中国建设银行股
       隆盛新能                                                    机系统核心零部件研发及
 2              份有限公司无锡 32050161894100002972 536,211,000.00
         源                                                        制造项目(一期)募集资金
                  蠡湖支行
                                                                         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                         707,610,991.7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6,735,044.05 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系尚
  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导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 的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8010188000305089,截止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71,399,991.7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欣、梁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
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
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无锡隆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32050161894100002972,截止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36,211,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核心零部件研发及制造项目(一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欣、梁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
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
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
结束之日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