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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4-18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
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
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用于委托理财的资
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
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
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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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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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以及委托理
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后,应
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
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
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控股子公
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
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
和跟踪。

     第十二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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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委托理财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
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
意见,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
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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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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