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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
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并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并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
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
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如下: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 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 对 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
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
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
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 试 固 定 资 产可否 正常运 转而发 生的支 出属于固 定资产 达到预 定可使 用状
态 前的必 要支出 ,应当 按照《企业 会计准 则第 4 号——固定资 产》的有关 规定,
计 入 该 固 定 资产成 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 企业会 计准则 第 13 号— —或有 事项》规定 ,亏损 合同, 是指履 行合同 义
务 不 可 避 免 会发生 的成本 超过预 期经济 利益的合 同。其 中,“ 履行合 同义务 不
可 避 免 会 发 生的成 本”应 当反映 退出该 合同的最 低净成 本,即 履行该 合同的 成
本 与 未 能 履 行该合 同而发 生的补 偿或处 罚两者之 间的较 低者。

     企 业 履 行 该 合同的 成本包 括履行 合同的 增量成本 和与履 行合同 直接相 关的
其 他 成 本 的 分摊金 额。其 中,履 行合同 的增量成 本包括 直接人 工、直 接材料
等 ; 与 履 行 合同直 接相关 的其他 成本的 分摊金额 包括用 于履行 合同的 固定资 产
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 于 不 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 于 企 业 按 照《企 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 报 》 等 规 定 分类 为
权 益 工 具 的 金融工 具(如分类 为权益 工具的 永续债等 ), 相关股 利支出 按照税 收
政 策 相 关 规 定在企 业所得 税税前 扣除的 ,企业应 当在确 认应付 股利时 ,确认 与
股 利 相 关 的 所得税 影响。 该股利 的所得 税影响通 常与过 去产生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更为直 接相关 ,企业 应当按 照与过去 产生可 供分配 利润的 交易或 事

项 时 所 采 用 的会计 处理相 一致的 方式, 将股利的 所得税 影响计 入当期 损益或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含其他 综合收 益项目 )。 对于所分 配的利 润来源 于以前 产生损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该 股利的 所得税 影响应 当计入当 期损益 ;对于 所分配 的利润 来
源 于 以 前 确 认在所 有者权 益中的 交易或 事项,该 股利的 所得税 影响应 当计入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3)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 业 修 改 以 现金结 算的股 份支付 协议中 的条款和 条件, 使其成 为以权 益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的, 在修改 日,企 业应当 按照所授 予权益 工具当 日的公 允价值 计
量 以 权 益 结 算的股 份支付 ,将已 取得的 服务计入 资本公 积,同 时终止 确认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支付 在修改 日已确 认的负 债,两者 之间的 差额计 入当期 损益。 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 果 由 于 修 改延长 或缩短 了等待 期,企 业应当按 照修改 后的等 待期进 行上
述 会计处 理(无需 考虑不 利修改 的有关 会计处 理规定)。如果 企业取消 一项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支付 ,授予 一项以 权益结 算的股份 支付, 并在授 予权益 工具日 认
定 其是用 来替代 已取消 的以现 金结算 的股份支 付(因未 满足可 行权条件 而被取 消
的 除 外 ) 的 ,适用 本解释 的上述 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 次 会 计 政 策变更 是公司 根据财 政部《 企业会计 准则准 则解释 第 15 号》、
《 企 业 会 计 准则准 则解释 第 16 号》 要求进 行的合理 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一会 计制度 的规定 和公司 实际情况 ,执行 变更后 的会计 政策能 更
客 观 、 公 允 地反映 公司财 务状况 和经营 成果。本 次变更 不涉及 对公司 以前年 度
的 追 溯 调 整 ,不会 对公司 当期财 务状况 、经营成 果和现 金流量 产生重 大影响 ,
也 不 存 在 损 害公司 及中小 股东利 益的情 况。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