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3-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

                                             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11 日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董监高职责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2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
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
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
                                                           是        不适用
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3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
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
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
                                                         是   不适用
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厦门
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减持比例及减持价格需
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      是   不适用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
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
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4
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是   不适用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
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是   不适用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
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
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
动股份回购事宜。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
                                                          是   不适用
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
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是   不适用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
(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
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
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6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
诺。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
立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是   不适用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
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 Asia、
厦门龙柏宏信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
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     是   不适用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
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   不适用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

                                       7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
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将回购
本次发行的全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
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
                                                         是   不适用
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
立谋)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
者损失赔偿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将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是   不适用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
                                                         是   不适用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前述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承诺:
                                                         是   不适用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8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                是   不适用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
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前 瞻 投 资 、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长 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
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是   不适用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9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
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
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
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
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
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
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股东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是   不适用

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投资者道歉;(4)本股东违反本股东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
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
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10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
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
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
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的或公
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    是   不适用

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
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
立谋)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内容如下:
                                                         是   不适用
1、除公司及已经披露的关联企业外,本公司/本人未直接或
间接控股或参股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
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11
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公司/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
间接)任何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
3、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
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
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
务出售,公司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本公司/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
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
务范围,而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
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
与公司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公司/
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
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
项归公司所有,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12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关
                           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
                           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
                           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
                           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
                           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
                           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
                           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
                           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
                           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
                           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
                           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
                           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
                           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

                                       13
                           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
                           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
                           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
                           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
                           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公司最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
                           (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
                           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
                           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
                           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1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程   杰                 徐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