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声 明 ............................................................................................................................. 2
正 文 ............................................................................................................................. 4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5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6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7
五、结论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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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190493
致: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德生物”)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与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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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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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
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4、2019 年 2 月 12 日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
记录。公司监事会确认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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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并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4 月 26
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 133 名激励对象 320.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8、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
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并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19 年 4 月 26 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 133 名激励对象 320.6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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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中确定的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共计 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 141 名变更
为 133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5.50 万股变更为 320.6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为市场交易日,未超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且不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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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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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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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江志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世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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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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