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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0-07-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关
                                    规定,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股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拟下半年展开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规                                 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拟下半年展开培训工作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是       不适用
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
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
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
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
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
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
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
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
促容百科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
示,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
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信息披
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
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
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
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
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
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
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
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
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
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
李昂、闫复。国元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
机制,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
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销
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
警,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
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
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
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
                           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
                           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
                           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
                           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
                           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
                           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
                           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
                           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程    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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