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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1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5,625 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

关法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蔡宁、苏文金、王恩华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