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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04-02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一九年四月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
订。
       二、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
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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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800 万股的 2.21%。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
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43.86 元。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
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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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1

释     义 .............................................................................................................................................. 4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四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11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 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 22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26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三章 附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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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含义:

创业黑马、本公司、公司、上
                                   指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划、本计划                              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 A 股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                           指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 A 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核心业务(技术)
激励对象                           指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有效期                             指
                                        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
行权价格                           指
                                        司 A 股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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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激励考核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创业黑马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创业黑马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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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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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
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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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
     (一)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
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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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三)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四)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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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计划有效
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
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6,800万股的2.21%。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为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6,800万股的2.21%。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
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公司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22 人)         150             100                2.21
                   合计                   150             100                2.2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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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
效。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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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所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期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第一个行权期                                                                           40%
                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第二个行权期                                                                           30%
                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第三个行权期                                                                           30%
                一个交易日止。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
 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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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3.86元/股,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
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43.86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
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3.8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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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
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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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考核期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
注:“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
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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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激励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将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公司将根
据每个行权期前一会计年度的考核成绩确认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1、职能部门激励对象考核
       对于后台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A                     B                           C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行权系数                   1.0                   0.8                           0

       若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2、非职能部门激励对象考核
       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非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A                 B                      C                     D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行权系数                1.0               0.8                    0.6                    0

       若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依据公司《激励考核办法》中考核要求,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
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行权系数进行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
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对于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对应的行权期内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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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满足净利润增长率1即确认达成行权条件,净利润增长率
为可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的财务指标。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
定了以2018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100%、200%、300%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1
  本激励计划中所述“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
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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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
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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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
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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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
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
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9年4月1日用该模型对授予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本次授予的150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951.80元。
       (一)标的股价:44.60元/股(2019年4月1日收盘价为44.60元/股,假设授予日公
司收盘价为44.60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
限)
       (三)波动率分别为:24.92%、21.02%、19.94%(分别采用板块指数最近一年、两
年、三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16%(采用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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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授予日为2019年5月初,则2019-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0              951.80      377.98         365.28          168.41          40.1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费用。实际费用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
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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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
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
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应单独统计并披露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
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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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及《管理
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确定授予日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需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
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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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股票期权的注销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
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
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
期权的注销事宜。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
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
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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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递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公司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手
续。
       7、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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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在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权的数量。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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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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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激励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
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
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
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达标、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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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成为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解雇或辞职
     1、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3)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
     (2)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其所获授权益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如相关政策要求发生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行权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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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销。
     (五)法律法规限制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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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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