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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
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我们认为本次续聘天职国际是综合考
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后决定的,是公正的、合理的,并能保证
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
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
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
保事项。
    四、关于 2019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及
确定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
的薪酬水平。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政策,并将《关
于 2019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
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
水平。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据此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薪酬。
    六、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
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
防范作用。
    七、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
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认同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公司 2018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
意见。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不会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全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
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拟变更公司全称的事项,
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与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双方签订此次合作协议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深圳市达晨财
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红英                     王敬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