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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0-02-28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产业加速服务云平台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
家制定推出的相关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产业结
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以科技创新驱动技术经济发展趋势中
企业发展方向和成长空间,为企业级成长加速服务开启广阔前景。

    作为创业服务领域首家 A 股上市公司,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指引与号召,
把握政策趋势,顺势前行抓住新的发展机遇,聚焦科创服务,匹配优质导师资源,
将成熟的产业加速体系带到更多的产业城市,服务更多初创及中小企业加速成
长。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通过此次非公开发行,通过构建并运营线上平台,提供标准化产品,从而扩

                                    1
大服务规模,拓展覆盖跨区域的中小企业客群,增加中小企业服务粘性,提升公
司市场份额,增强持续竞争能力。

       (三)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银行贷款的局限性

       公司属于轻资产行业,无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重资产作为抵押品,融资
额度受限,即使通过信用借款等方式也存在融资额度低,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另外,即使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项目开展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本次
募投项目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也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损害公司稳健的财
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股权融资能够提高抗风险能力并满足公司持续发展中的长期资金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循环周期较长,需由长期资金来源与之匹配,以避免
资金期限错配风险。对于公司来说,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股权融资与投资项目的用款进度
及资金流入更匹配,可避免因时间不匹配造成的偿付压力。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
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认
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
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
对象数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目前,发行人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
露。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等方案概要


                                     2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
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
个投资账户认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
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
如下:


                                   3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
过 28,560,000 股(含 28,56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本
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发行前的滚存未分

                                    4
配利润将由发行人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四、本次发行方式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5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
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
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6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
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的相关规定。

    (三)确定发行方式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
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的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
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
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7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测算的假设前提

    ①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20 年 9 月底完成。

    ②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
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③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8,56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
协商确定)。

    ④根据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 2019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取预测区间平均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预计分别为 1,500.00 万元、1,515.00 万元;在此基础上,假设公司 2020 年度
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2019 年度下降 10%、持平、增长 10%
三种情况进行测算。(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
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

    ⑤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 2019 年度净利润(根据 2019 年业
绩预告,未经审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
影响,不考虑利润分配的影响。


                                    8
    ⑥在预测 2020 年末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股份变动事宜。

    ⑦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
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未
来年度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测算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2019 年 12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股)                                  95,200,000    95,200,000    123,760,00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50,0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股)                                 28,560,000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月份                                       2020 年 9 月
假设 1: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下降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非
                                                1,500.00       1,350.00      1,350.00
前)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非
                                                1,515.00       1,363.50      1,363.50
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1576         0.1418         0.13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1576         0.1418         0.13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1591         0.1432         0.1332



                                       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1591       0.1432     0.13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3.87         3.34       2.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3.91         3.37       2.70
假设 2: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9 年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非
                                                1,500.00      1,500.00   1,500.00
前)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非
                                                1,515.00      1,515.00   1,515.00
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1576       0.1576     0.146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1576       0.1576     0.146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1591       0.1591     0.148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1591       0.1591     0.148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3.87         3.70       2.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3.91         3.74       3.00
假设 3: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上升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非
                                                1,500.00      1,650.00   1,650.00
前)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扣非
                                                1,515.00      1,666.50   1,666.50
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1576       0.1733     0.161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1576       0.1733     0.161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1591       0.1751     0.162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1591       0.1751     0.162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3.87         4.06       3.2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3.91         4.10       3.29

    如上表所示,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3、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产业加速服务云平台项目”,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发展。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从筹划、实施到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
加的情况下,未来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
                                       10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

    (二)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增强现有业务的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创业服务与产业加速平台,服务对象从创业创新群体到
广大中小企业。

    通过联合能够提供不同产业智慧与产业资源的企业家、投资人、专家、服务
机构共建产业创业加速器,为服务对象匹配其所需要的成长方法论和成长资源,
融合媒体推广、培训辅导、咨询诊断、投资等服务手段和资源,助力企业成长加
速。未来公司将继续落实服务产品升级、“百城计划”推进,实现从创业培训到
产业加速,增强现有业务的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产业加速服务云平台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
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非
公开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确保募投
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
的前期准备工作。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监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
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同时,公司将进
一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使募投项目尽快产生预期效益。随着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加速发展战略的实施步伐,进一步提升盈利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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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制日常费用支出,提升运营效率与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执行各项预算与销售收入挂钩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优化业务运行
与营销服务的效率;通过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的标准、金额等;
同时,公司将加强和规范采购管理,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建立健全供应商名录
制度,与价格较低、质量好、信用程度较高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
控制采购成本。

    5、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
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继续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障机制。《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
规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12
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严格履行本人作出
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先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13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
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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