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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4-27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 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
         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四)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
                管理部门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
           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
           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参见附件一), 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部备案,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 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
           求填写:

           (一)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
           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 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
                  达到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 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参见附件二),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 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 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份的情况, 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 该外
           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
           绝。


第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
           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
           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
           向增发等重大事项, 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 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
           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
           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自查, 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挂牌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 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 应按照第九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 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 如为上市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与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2
注: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当参与人为单位的, 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 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 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 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具体参与人员为接受单位委托, 以单位名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自然人。
   6.填报筹划决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总经理决策、中介协调会决策等。
   7.具体参与人员应当亲自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有困难的, 可由董事会秘书代签,但应记载代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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