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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4-27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 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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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
         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以确保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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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 以上交易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八)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上述第八条第(七)款第 6 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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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九)   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
(十)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二)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三)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五)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
       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
       重要影响或风险。
(十六)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13.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4.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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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七)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八)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
                 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    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二十五)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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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该控股
           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 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 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情形时, 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一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当日,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同
           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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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
           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
           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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