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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植德”)接受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5
号》”)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本次股权激励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收集了证明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阅
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

                                     1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
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植德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植德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植德
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植德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植德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植德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创业黑马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植德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植德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2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北京创业创媒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29日,公司完成变更登记,领取了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7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12号”《关于核准创业
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创业黑马可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1,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发行价格为
10.75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9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创业黑马”。股票
代码“300688”。

    2019年6月12日,创业黑马向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22 人)授予150 万
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通过时公司总股本6,800万股的2.21%。行
权价格为43.86元/股。期权简称“黑马 JLC1”,期权代码“036362”。

    2019年7月2日,根据创业黑马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分
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68,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95,200,000股。

    2019年6月28日,根据创业黑马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



                                    3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2019年授予股票期权总数量调整为210万股,行权
价格调整为31.26元/股。

    2020年4月28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就部分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2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时就2019年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成行权条件的72.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
2019年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109.2万份。

    2020年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07号”《关于核准创业
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创业黑马可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28,560,000股新股。创业黑马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14,008,976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83%。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20年06月04日核准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585848161G,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20万元,住所为北京
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60幢一层027,法定代表人为牛文文,经营范围为:技术
推广服务;创业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教
育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策划;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人才中介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服务、从事互联网
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
未出现被依法撤销、申请重整或和解、宣告破产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4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创业
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14672号),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以及公司确认,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植德律师依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指
南第5号》,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      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
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




                                        5
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归
属及变动、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附则等。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指南第5号》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全部
为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
员工,③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并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条的规定。

    (四)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情况

    1.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为创业黑马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2.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74.00万股限制
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创业黑马股本总额10,920.8976万股的8.00%。
同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

    3.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
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比例
                                  (万股)       的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29人)       874.00        100.00%      8.00%



                                     7
           合计(29人)               874.00      100.00%         8.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
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上
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经植德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五)项的规定。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
         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2)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
计划(草案)》中对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经植德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授
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17.85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
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
                                      10
实际授予价格,但不得低于17.85元/股(该最低价格约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92元/股的99.61%),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92元的50%确定,为
           每股8.96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35元的50%,为
           每股9.18元。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31元的50%,为
           每股9.16元。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33元的50%,
           为每股11.67元。

    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经植德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6条规定。

    (八)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了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并明确了公司不得售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
使权益的期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11
       (九)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
定。

       (十)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会计处理方法作出了明确说明,同时测算并列明了实施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
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
终止的情形、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
死亡等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第(十一)项、第(十二)
项的规定。

       (十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
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十三) 创业黑马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经植德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了创业黑马与激励对象的权
利义务,符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要求;且经核查,该等权利义
务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也
没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十四) 其他

       1. 经植德律师核查,创业黑马已制定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12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
标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经植德律师核查,创业黑马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股权激
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创业黑马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 2021年4月26日,创业黑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拟定及审
议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并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1年4月26日,创业黑马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创业黑马独立董
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 2021年4月26日,创业黑马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3
    1. 《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公司应当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
期结束日。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3-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
员提出异议等情况。

    4.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且应至迟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同时就
该情况披露自查报告,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
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表决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中小股东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植德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
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
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4
五、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创业黑马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亦共同确认,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创业黑马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业黑马具备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创业黑马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
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创业黑马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创业黑马履行本意见书第三条第(二)项说明的法定
程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龙海涛




                                  经办律师(签字):

                                                           蔡庆虹




                                  经办律师(签字):

                                                              林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