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创业 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创业黑马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7 号)核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向青岛劲邦劲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张海峰、张翅、吴世春、南京劲邦高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铂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数量共计 14,008,976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1、据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内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青 岛劲邦劲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海峰、张翅、吴世春、南京劲邦 高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铂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购买资产的认购对象,分别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公司参与认购的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 配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1 2、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因原上市流通 日 2021 年 9 月 11 日为非交易日,故而顺延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4,008,9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83%; 本次实际可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4,008,9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8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8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2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证券账户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量 青岛劲邦劲智创业投资合伙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劲邦劲智创 1 3,848,620 3,848,620 3,848,620 企业(有限合伙)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张海峰 张海峰 2,245,028 2,245,028 2,245,028 3 张翅 张翅 1,924,310 1,924,310 1,924,310 南京劲邦高创创业投资合伙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劲邦高创创 4 1,520,205 1,520,205 1,520,205 企业(有限合伙)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诺德基金-刘坚-诺德基金浦江 61 号单一资产管理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82,873 1,282,873 1,282,873 计划 嘉兴铂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嘉兴铂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铂诺柏华 6 1,263,630 1,263,630 1,263,630 (有限合伙) 创新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蓝宝石 2 号私募证 7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62,155 962,155 962,155 券投资基金 8 吴世春 吴世春 962,155 962,155 962,155 合计 14,008,976 14,008,976 14,008,976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为 14,008,9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3%。 3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数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5,091,569 32.13% -14,008,976 21,082,593 19.30% 无限售条件股份 74,117,407 67.87% 14,008,976 88,126,383 80.70% 总股本 109,208,976 100.00% - 109,208,976 100.00% 注:变动后股份情况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创业黑马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增英 谢国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