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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3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植德”)接受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创业黑马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
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明材料,查阅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
案)》”)、《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
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等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


                                     1
阅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
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证和确认。
    2. 植德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3. 植德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会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
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植德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对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
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
的一般注意义务。
    4. 植德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认定的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植
德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创业黑马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2
    6.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


    (一)调整原因
    1、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总股本 10,920.8976 万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不送股。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
    2、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2 年 3 月 15 日的总股本 10,920.8976 万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发布
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除权
除息日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74×(1+0.5)=1,311 万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74.00 万股调整为
1,311.00 万股。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
法如下:
    (1)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7.85-0.1-0.06)÷(1+0.5)=11.79
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7.85 元/股
调整为 11.79 元/股。


    二、 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4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2、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
    6、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
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创业黑马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相关事宜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创业黑马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相
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龙海涛                               蔡庆虹




                                                            李小亚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