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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2022-12-16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2-051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或“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 2,000 万元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致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兴致新”)方式,用以与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
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青岛高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劲达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青岛深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青岛劲邦劲远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工商局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青岛劲远”或“合
伙企业”)。

    青岛劲远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
亿元,合伙企业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分五次实缴到位,每期出资比例均为 20%,
出资方式均以货币方式缴付,本次嘉兴致新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
2,000 万元,对应认缴比例为 10%。

    本次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设立目的是从事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重点支持山
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股权或其他
投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合伙企业具体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

    青岛劲远重点投资于高端制造领域,重点投资于有快速成长潜质的企业,兼
顾新技术、新模式、新能源方向的创新领域。本基金优先支持山东省委、省政府、
青岛市确定的项目和山东省、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嘉兴致新本次拟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决议审议权限内,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
标准,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人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名称: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劲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61711537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4-01-13

    注册资本:6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 1 号国际创新园 B 楼 2300 房间

    合伙情况:普通合伙人: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上
海劲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备案
编号:P1009911)。其管理人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00699)。
    2、有限合伙人

    (1)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MXJX20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04-09

    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梁雷

    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 29666 号国华时代广场 6 幢 A 座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和运
营;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青岛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青岛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9496JT0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06-08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惠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 2002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94Y9JX8N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09-22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惠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 2001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青岛高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青岛高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956A905U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10-26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 1 号创业大厦 B 座 2006 室

    合伙情况:普通合伙人: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青岛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西藏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西藏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BJ94X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05-24

    注册资本:8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住所:拉萨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A 区 3 栋 1 单元 5-2 号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创业投资管理(不含
公募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业
务;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
款,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6)嘉兴致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嘉兴致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8Q3N2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11-28

    注册资本:8,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牛文文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3 号楼 109 室-98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青岛深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青岛深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K7BN0X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04-27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吉成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奉化路 73 号 2 单元 501 户

    经营范围:网络项目投资运营;创业项目投资;地产项目投资运营;城乡开
发建设项目投资运营;旅游项目投资运营;农业投资运营;物流业投资运营;餐
饮、文化、娱乐业投资运营;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
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
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二)与公司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述合作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
安排。

    本次合作投资方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劲邦”),上海劲邦同
时分别为青岛劲邦劲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劲诚投资”)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劲诚投资为青岛劲邦劲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劲邦劲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劲邦劲智仍持有
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创业黑马股票 67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
此外,有限合伙人之一西藏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劲邦有限同为劲霸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除上述权益关系外,青岛劲邦与其他参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劲邦劲远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工商核准
  为准)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规模:人民币 2 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核
  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出资

       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                                         出资   认 缴 出 资 认 缴比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期限
 人                                          方式   额(万元) 例(%)
       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
甲方                            普通合伙人   货币         500     2.5%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
乙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0       15%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限公司
       青岛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丙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       10%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丁方   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        5%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青岛高新股权投资引导基
戊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0       15%    2026 年 12 月 31 日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
己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000       40%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司
       嘉兴致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庚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       10%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司
       青岛深度投资管理有限公
辛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     2.5%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司

 /                合计              /        货币     20,000      100%            -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目的是从事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重点支持山东
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股权或其他投
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投资对象及领域:本合伙企业重点投资于高端制造领域,重点投资于有快速
成长潜质的企业,兼顾新技术、新模式、新能源方向的创新领域。本基金优先支
持山东省委、省政府、青岛市确定的项目和山东省、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
目库项目。

    投资方式: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暂定为 7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
日起计算。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第(1-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之后 3 年为回收
期。在投资期届满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认为投资期需要延
长的,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延长投资期;在经营期
限届满前个 3 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本合伙企业可以延长经
营期限。每个延长期为一年,最多可延长 2 期。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合伙企业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
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
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及会计核算方式

    1、合伙企业收入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合法收入。

    2、合伙企业净利润为合伙企业收入扣除合伙企业本金、费用和各项税收后
的余额。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

    3、可分配资金指不需或不能再用于投资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实现的合伙企业净利润和回收的原始出资额。

    (五)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管费和合伙企
业的运营费。

    (六)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程序

    1、分配原则

    (1) 除全体合伙人有特别约定外,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合
伙企业收益;

    (2)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
后普通合伙人”;

    (3)净收益分配采用门槛收益原则,门槛收益率为单利 6%;

    (4)合伙企业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门槛收益率的,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
应享有的合伙企业门槛收益之上的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2、分配程序

    本合伙企业整体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来源于投资项目所得的
可分配资金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100%
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包括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
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

     (2)返还普通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普通合伙人
的累计实缴资本(包括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
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实缴资本;

     (3)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其进行分配,
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年平均收益率实现门槛收益率 6%(按照从每期全
部实缴资本到账日期起算至分配时点为止);

    (4)支付普通合伙人门槛收益:按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其进行分配,
直至普通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年平均收益率实现门槛收益率 6%(按照从每期全部
实缴资本到账日期起算至分配时点为止);

     (5)分配:对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a)20%归于普通合伙人,(b)80%归于全
体合伙人,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如果本基金没有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及政策性指标,则普通合伙人不
得提取引导基金出资对应的业绩奖励部分,该部分收益由引导基金出资人收回。
为避免歧义,业绩奖励系指本基金收益超过门槛收益以上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
部分。

    3、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

    (1)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货币和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其中非货
币形式包括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形式。

    (2)非货币分配

    ①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
变现,避免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
货币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并经合伙人大会决定,可以以非货币方式进
行分配。
    ②以非货币形式分配的标的价值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以货币计量。

    ③用以分配的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分配当日之前累计 20 个交易日
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
及其他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

    ④本合伙企业进行非货币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
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
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货币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货
币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
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七)决策机制

    1、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存在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暨违约合
伙人无表决权,除非全体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违约合伙人可以参与表决。

    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 1 次定期会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实缴出资
比例 20%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或引导基金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一般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

    (1)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
投资决策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

    (2)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由基金管理人委派。

    (3)投委会设主席一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定的其他人员出任。投委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投委会主席对项目决策
具有一票否决权。

    (4)除外部委员外,投委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八)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和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青岛劲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主持本合伙企业的日
常管理工作,开展投资业务,筛选投资项目,代表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和相关各
方进行谈判并签署相关文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代表合伙企业在被投
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定期走访,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等。

    (3)按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定期向有限合伙
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非依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得到合伙人大会批准前,不得将其职权转授给他人行使;不得以其在本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
(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
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方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 利益输
送。

    2、有限合伙人

    (1)按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性质转变或除名;决定合伙人
入伙、退伙、除名。

    (2)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提出建议;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项目状况,对合伙企业财务
状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其他相关
经营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

    (3)在事先告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和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
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其
他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当本协议规定的其 他情形
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或提起诉讼。

    (九)退出机制

    1、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承担本协议约定的
各项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认知,愿意承担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
利与义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以
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大会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在本
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尽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
权利和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被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发生其他违反本合伙协议、资金托
管协议、《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约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有上述情形的,经代表合伙企业全部实缴出资比例三分之
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决议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及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
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或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有明显证据
表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其余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并接纳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接纳继任合伙人均需做出书面决议;继任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 定的应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4)除本条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之外,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
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得主动要求退伙,亦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
终止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
现;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
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发生上述事项退伙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
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
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
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当
然退伙的其他情形。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
其除名: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
伙企业造成损失;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行为。

    对有限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有限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
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
业,除此之外,在合伙企业终止前,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
金的要求。任何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退伙时,本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被解散并清
算。

    (5)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引导基金有权选择退
伙或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合伙权益份额,除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合伙人应承诺按照引
导基金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 金上述
权利的实现。这些情形包括:

   1) 合伙企业方案确认后超过 6 个月,合伙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
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合伙企业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 12 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本
基金设立完成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产品备案手续;

   3) 合伙企业投资领域、地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合伙企业投资进度严重滞后造成资金长期闲置,或合伙企业未按协议约
定投资的;

   5) 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专注本合伙企
业的投资运营团队过半数发生变化的)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原因导致合伙企业投资
运作出现停滞的;

   6)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山东省新旧动
能转换基金相关制度办法、《管理办法》、《出资管理办法》、《加快投资的意
见》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

   7) 任一关键投资人提出退伙或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任
一关键投资人退伙、除名或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

   8) 普通合伙人中的关键投资人(如有)向其非关联方转让财产份额的;有
限合伙人中的关键投资人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之外且与其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第
三方转让财产份额,累计超过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50%的。

   9) 非关键投资人外的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累计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
规模的 30%的。

   10) 有限合伙人出现退伙或除名后六十日内,合伙企业出资结构仍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出资管理办法》、《加快投资的意见》的有关规
定。

    引导基金选择从合伙企业退伙时,合伙企业应聘请具备合法资质且符合引导
基金合理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进行评估,上述评估价格
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其中引导基金如选择退出资产为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时,普通合伙人应保证引导基金以上述方式退伙。引导基金如选择要求第
三方受让,普通合伙人应协调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合伙企业
权益。引导基金上述退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或相关受让方承担。引导
基金退出后,五年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作为出资人对引导基金的申
请。

    (十)其他

    嘉兴致新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享有一票否决权。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专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群体提供成长、加速服务。公司通过自建与合
作的方式,携手市场专业投资机构,为黑马学员提供更广泛和更具针对性的投融
资咨询服务。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该合伙企业,是与专业投资基金以及山东省、青岛市国有
资金的一起,通过股权或其他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实施,重点投资于高端制造领域,重点投资于有快速成长潜质的企业,兼顾新技
术、新模式、新能源方向的创新领域。合伙企业将优先支持山东省委、省政府、
青岛市确定的项目和山东省、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创业服务优势,深度发掘山东省高端制造产业资源,
通过本次投资公司能够充分借助合作方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
势,服务山东省内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本次投资符合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规划,
有助于提供高公司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投资标的收
购进展及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本次的投资目的及投资收益能否达成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
降低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参与本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本合伙企业中任职。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 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本次签署的《合伙协议》,以自各方签字(或签章)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备查文件

    1、《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决定书》;

    2、《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