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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澄天伟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8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澄天伟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
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
    三、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
工作的要求。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职责,能够恪守尽责,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尧、符凤萍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