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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澄天伟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1-04-2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实际情况
           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
           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7 股。本方案
           在经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8,000,000 股转增
           至 114,879,200 股(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当天,若回购股份未过户
           至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注册资本将
           由人民币 68,000,000.00 元转增至 114,879,200.00 元(以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时
           的实际金额为准),公司的股份总数将由 68,000,000.00 股转增至
           114,879,200.00 股(以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实际股本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具体情况
                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879,200.00(以
币 68,000,000.00 元。                               实施 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后的实际金额为准)元。
    第十九条 2017年07月21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4,879,200.00股(以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实施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后的实际股本为准),均为普
17,000,000.00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68,000,000.00    通股。
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和第(五)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超过 3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
                                                     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变更;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八)重大资产重组;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九)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交易
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的审批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的审批
权限如下:                                          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执行。
    (二)审批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二)审批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                                              事项。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        (三)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
事项:                                              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相关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相关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   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两款规定。已按照
值的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上述两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理批准。                                            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
计算。                                              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或者公    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    的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交易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计算。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或者公
                                                    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
                                                    交易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二)检查公司财务;                             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督。                                                 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负责并报告工作。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为的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等);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权利等);                                            利等);
    12.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2.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七)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七)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1.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中国证监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     8. 中国证监会、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
交易事项。                                          易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
             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