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19年3月)2019-03-12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
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合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除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规避本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
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
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
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
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
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
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股份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接获董事会秘书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
进行股份的买卖。(本公司股票交易计划书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4、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
予公布的交易或涉及任何股价敏感资料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
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本公司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
尚未办妥申报及批准程序前;
6、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卖出,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本公司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本公司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3、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据适用规范,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
相应的锁定和解锁,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予以
监控。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及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证券部人员,公司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证券部应
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
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
书申报下列信息: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5、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股份变动情况报告详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
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本公司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第十六条,未能及时将买卖计划及股份变动书面
通知董事会秘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2、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第十六条,在信息披露敏感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交易总金额的 1%罚款,罚款金额低于人民币 5
万元时按 5 万元罚款执行;若董监高的交易行为已根据本规定第十六
条征得证券部同意仍出现违规情形,则证券部承担相应责任,产生交
易行为的董监高可免责。
3、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买卖本公司股票并构成短线交易的,除按照本规
定第九条执行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4、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能及时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的,对相关
责任人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规定的事项与适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适用规范的
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一:
本公司股票交易计划书
年 月 日
姓名 职务 计划交易本公司股票数量(股) 计划交易本公司股票日期
附件二:
股份变动情况报告
年 月 日
序号 报告事项 本公司股票数量(股)
0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02 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03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本公司股票数量(股) 成交价格(元)
01
02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