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2
证券代码:300690 证券简称:双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0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科技”)独
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18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四、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
该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拟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于本次董事候选人许钢先生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
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年产十万件车辆用复合材料制品项目”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时,
将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
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募投项目之一“复合材料研
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募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 宁 严 建 苗 张 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