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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一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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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山东双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对双一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交谈,查询了行业相关资料,查阅了董事会文件,对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双一科技《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复合材料应用研发中心项目”。
原计划在山东省武城县四女寺镇蔡西村,德商路北侧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城分公司内新建。现该项目投资 177.10 万元,其后续还需投资 4,840.90 万元。
后续投资将用于土建及购置设备,并在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旁实施。

    该项目的建设目的是为复合材料产业发展战略及相关技术研究提供了一个
良好的运行平台,使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复合材料常用加工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
键工艺的试验研究以及关键装备的研制,复合材料产业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相关技术标准,建立一流的技术创新团
队,培养科技创新和管理人才,促进国家复合材料产业研制成果的应用、转化及
推广,符合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分析检测服务、人员培训和信息咨
询服务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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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考虑到公司技术人员基本在公司总部办公,且原定的实
施地点武城分公司交通不便,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实施,故拟将该项目实施地
点变更到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旁。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
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新增风险和不确定性,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
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的适当调整,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而
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2019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后,公司并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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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审阅本次董事会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 ,募投项目之一“复合材料应用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同意本次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双一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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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时锐                汪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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