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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一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4-04  

						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白化勇律师、段景勇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

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交本所律

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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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 2019 年 4 月 3 日

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

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

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

会已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月 3 日 14时00分在山东省德州市

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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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3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 日 15:00 至2019 年 4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截止 2019 年 3 月 27 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69,239,98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4,460,4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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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对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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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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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8、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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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10、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40,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60,474股,占参会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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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经逐项审

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审议议案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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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白化勇




                                                   段景勇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