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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3-16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科技”)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0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四、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制定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制定的

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事前认可的意见。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八、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部分的 88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九、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后续置换制

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勇                         李     彬                       崔 振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