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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一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25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时锐、汪晓东
联系电话             025-83387709、025-8338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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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90
注册资本                11,092.8979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庆华
实际控制人              王庆华
联系人                  马骏
联系电话                86-534-22677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8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披露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披露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8 日-1 月 9 日、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2018 年 5 月 31 日-6 月 1 日、2019 年 1 月 21 日-1 月 22 日、2020
况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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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22 日、2020 年 1 月 1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对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5 次现场
                        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
情况
                        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
                        异议。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保荐机构分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别出具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认为:发行
意见情况                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现金管理、现场检查、培训、限售股解禁、年度跟踪报告、半年
                        度跟踪报告、问询函回复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1 次,未发表非
                        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及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回复年报问询函,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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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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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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