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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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杨洪福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
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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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 2022 年 01 月 07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
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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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01 月 07 日 14 时 30 分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01 月 0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01 月 07 日上午 9:15 到 9:25,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01 月 0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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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65,555,15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1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37,4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2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持会
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
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
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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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5,562,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8%;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0000%;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41.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的议案》;
同意 65,575,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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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652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5.34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上述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审议议案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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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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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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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陈 永 东 信 跃 发
杨 洪 福
202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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