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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3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
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保本理财产品。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为2018年11月
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1
月29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授予16名激励对象27.2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33名激励
对象8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1
月29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授予16名激励对象27.2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33名激励
对象8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一)】




    独立董事:


    刘麟放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二)】




    独立董事:


    江绍基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三)】




    独立董事:


    王晋疆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