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补充更正公告2019-02-26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投资设立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并对外投资及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8),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公告中进展部分进行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内容如
下:
更正前:
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乙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联合光电高清光电成像产品及激光设备智能制造项目
占地面积:约 5.33 万平方米(折合约 80 亩);
投资总额:86000 万人民币;
(二)项目选址
1、投资项目拟选址用地位于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总用地面积 53333.6
平方米(折合约 80 亩),具体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3、土地出让方式: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土地出让资格的部门按国家土地政
策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出让的用地为城乡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4、土地使用年限:50 年,具体使用年限以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年
限为准。
(三)土地出让意向起始价格
甲方以基准地价作为申报起拍价开展土地招拍挂程序,招拍挂起始价最终以市土
管会审批确定的为准。土地出让价最终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为准,公开交易
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有关税收和费用按国家政策、土地挂牌出让标书的约定由各自承担。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着手对本协议项下地块办理公开出让的前期报批手续,在获得
中山市国土局批准后乙方必须参加竞拍。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将积极准备招拍挂所需材料参与上述土地竞拍,后续进展情
况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更正后:
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乙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联合光电高清光电成像产品及激光设备智能制造项目;
产业类别及行业代码(以《中山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为准):3969 光电子器件
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经营范围:光电显示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高清光电成像产品及影像组件、
光电子器件、激光设备等。
占地面积:约 5.33 万平方米(折合约 80 亩);
投资总额:86000 万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 70000 万元人民币(首期投入:
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建筑规模不少于 9.6 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 1.5,其中首期建筑面积不
低于建筑面积 50%且容积率不低于 1.0 对应的建筑面积,首期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
50%;
建设年限:乙方在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后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履约
监管合同》,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24 个月竣工,动工
标志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打桩并持续施工,竣工标志为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取
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分期不能多于两期,二期项目不能晚于签订《项目履
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内动工,48 个月竣工。
达产产值和税收:乙方承诺,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内投
产,在乙方投产后两年内且不晚于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五年内,项目在
中山市板芙镇达产的预期年产值不少于 150000 万元人民币,达产预期年纳税不少于
8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甲方承诺联合光电项目按照基准地价作为申报起拍价开展土地招
拍挂程序;2、项目公司争取在 3 年内达到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的要求,建立企业的研发技术部门,并以项目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国内外专利等知识产
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项目建设
必须通过环保评估审核。
(二)项目选址
1、投资项目拟选址用地位于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总用地面积 53333.6
平方米(折合约 80 亩),具体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3、土地出让方式: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土地出让资格的部门按国家土地政
策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出让的用地为城乡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4、土地使用年限:50 年,具体使用年限以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年
限为准。
(三)土地出让意向起始价格
甲方以基准地价作为申报起拍价开展土地招拍挂程序,招拍挂起始价最终以市土
管会审批确定的为准。土地出让价最终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为准,公开交易
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有关税收和费用按国家政策、土地挂牌出让标书的约定由各自承担。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着手对本协议项下地块办理公开出让的前期报批手续,在获得
中山市国土局批准后乙方必须参加竞拍。
(四)项目投资意向金及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 2 万元/亩的标准,将 160 万元
人民币交付给甲方作为项目投资意向金,意向金在交付期间不计利息。
2、乙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成功竞得本协议下的土地后,或乙方中山公司参与
竞拍但最终未能取得本协议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于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公示
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利息退还该意向金。
3、乙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在土地招拍挂公开过程中没有参与该地块竞拍的,
甲方没收投资意向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权利。
4、乙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成功竞得土地后,须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同时缴纳总地价的 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接受板芙镇政府监管,履约保证金在交
付期间不计利息。
5、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乙方缴纳的前述项目履约保证金同
样适用于本协议,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甲方有权在前述项目履约保证金
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减违约金时,乙方须在甲方发出告知通知书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交足违约金。
(五)、甲方承诺事项
1、甲方负责对乙方准入材料进行预审核,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准入审批。
2、甲方有义务依法协助完善项目选址用地的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手续,让乙方或
乙方中山项目公司依法参加公开竞拍。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参与项目用地竞投并取得成交确认书(同时乙方与中山市国
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甲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同时缴纳总地价的 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后)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交付项目用地
给乙方,标准为:完成土地平整,地块内填土标高符合国土部门交地要求。
4、在乙方项目投产前三个月,甲方提供如下设施给乙方,标准为:
(1)完成乙方项目用地相邻道路建设;
(2)提供乙方项目供电接口至市政规划道路与转让地块交界,如需建立供电专
线,按供电部门要求执行;
(3)提供供水接口至市政规划道路与转让地块交界;
(4)提供主排水管接口至市政规划道路与转让地块的交界;
(5)提供通讯线路接口至市政规划道路与转让地块的交界。
5、乙方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甲方依法积极协助乙方申报国家、省、市、
镇各级产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市经信局、科技局和商务局等扶持政策;
(2)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乙方承诺事项
1、乙方承诺在成功竞拍项目土地后,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实施拟
投资项目。
2、乙方承诺项目生产工艺布置科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规范,符合环境保护及
安全生产的法定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乙方承诺在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项目首期动工开发土
地,并在 24 个月内竣工。
4、乙方承诺其中山项目公司实施拟投资项目达到以下科技指标:
项目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5 年内,获得授权专利 5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通过市(镇)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认定;通过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乙方承诺拟投资项目符合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管理规定,且达产后具备行
业有关资质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最低年限内取得有关从
业资质许可。
6、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依法依时缴纳项目投资意向金。否则,甲方有权单
方终止本协议。
7、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月内于中山市板芙镇成立中山项目公司,并
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8、甲方须依规定参加土地挂牌竞价,举牌应价。
9、乙方须在拟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并在项
目公司注册地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0、乙方承诺其中山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完成之日起 10 年内注册地址和纳
税关系不得迁离甲方辖区或减少注册资金,统计数据必须在甲方辖区内申报。
11、乙方承诺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遵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
接受监管。
七、违约责任
1、《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山公司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内注册资金实缴达
到人民币 3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0.6 万元/
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0.8 万元/亩违约金;未达
到该标准 2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亩违约金。
(2)乙方中山公司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如乙方
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总额 0.5‰的违约金,直至项目动工。乙方超过《出让合同》中约定动工开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照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项目容积率不低于 1.5,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96000 平方米,首期开发建
筑面积 67000 平方米(且首期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首期工程应自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内竣工。如未达到以上标准的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的违约金;未达到以上任一标准的 6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4 万元/
亩的违约金。动工标志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打桩并持续施工,竣工标志为通过分部、
分项工程验收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36 月内投产,若乙方未依约投产,
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的违约金。
若乙方延期超过 15 日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能投产的,则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相当
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直至项目投产。投产标志为该项
目生产线正式投入运营,主要生产人员到位,项目产生销售收入。
(5)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到人民币 70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亩违
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5 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
标准 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违约金。
(6)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内,工业年产值达到人
民币 150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亩违约金;
未达到该标准 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5 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违约金。
(7)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内,在板芙镇内年缴税
达到人民币 8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 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 万元/亩违
约金;未达到该标准 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1.5 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
标准 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2 万元/亩违约金。
2、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内必须达产,达到本协
议第六条第四款的经济指标要求。乙方承诺自达产当年起连续 3 年在中山市板芙镇年
度缴纳税收超过 50 万元/亩,如未达到前述标准的 8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 1 万元/
亩的违约金;如未达到前述标准的 5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 1.5 万元/亩的违约金;
如未达到前述标准的 2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 2 万元/亩的违约金。
(2)项目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内须达到本协议第六条第五
款约定的科技指标要求,如未能达到以上科技指标任一要求,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将积极准备招拍挂所需材料参与上述土地竞拍,后续进展情
况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关于投资设立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并对外投资及
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公司对本次补充
更正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