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2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
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拟修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预案、公告等相关事宜,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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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我们认为修
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
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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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修订公司与龚俊强生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等发生了变化。根据上述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修订了与龚俊强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关于《修订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俊强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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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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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王晋疆
刘麟放
江绍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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