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187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1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星期 一)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3日和2020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 公司股东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2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6,447,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5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4,330,2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9.696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7,517,1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8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40,778,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50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部分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出席会议。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3 法律意见书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709,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0%; 反对 68,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48,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063%;反对 68,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 法律意见书 议案2.04 定价原则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0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7 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887,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5%; 反对 68,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48,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063%;反对 68,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俊强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0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0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0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0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0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10 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8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5%;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0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 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63%;反对6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11 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12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常 宝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