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
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鉴于 11 名《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拟
激励对象因离职取消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同时公司拟新增 4 名激励对
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
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73 人调整为 166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40 人调整为 53 人,授予权益总量不变。
因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公司股本总额由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的 22,506.47 万股变为 22,295.21 万股,在本次激励总股数不变的情况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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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占总股本比例进行更新。另外,以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更
新测算本次激励计划的摊销费用。
调整后的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根据公司最新情况做的
调整和更新,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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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晋疆
刘麟放
江绍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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