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308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1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星 期一)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分别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 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 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2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8,081,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3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8,097,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1.573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426,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6,179,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09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部分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出席会议。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085,37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93%;反 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91%;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4 法律意见书 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26,7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680%;反 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7%;弃权 20,158,592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91%;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26,7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680%;反 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7%;弃权 20,158,592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91%;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31,2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718%;反 对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69%;弃权 20,158,592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85%;反对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781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6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常 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