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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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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308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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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星

期一)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分别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
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

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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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8,081,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3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8,097,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1.573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426,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6,179,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09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部分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出席会议。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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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085,37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93%;反
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91%;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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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26,7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680%;反
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7%;弃权 20,158,592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91%;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26,7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680%;反
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07%;弃权 20,158,592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791%;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820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31,2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82.5718%;反
对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69%;弃权 20,158,592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3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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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85%;反对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781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
案审议通过。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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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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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常    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