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
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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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并同意按照公
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向 16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40 万份股票期权,向 53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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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晋疆
刘麟放
江绍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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