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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1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等导致注册资本和总
股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对我司的《公
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综上,修改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条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款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295.2128 万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95.2128 万元。
                                                         22,475.2128 万元。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条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95.2128 万股,均为人民币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95.2128 万股 22,475.2128
  条     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光
                                                         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光
                                                         别和处理系统制造、模具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
         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别
                                                         服务;Ⅱ类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和处理系统制造、模具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服
第十三                                                   备;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
         务;Ⅱ类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条                                                     出租;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备;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
                                                         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消毒设备及
         出租;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上
                                                         消毒器具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医疗器械
         述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生产,医疗器械技术的开发。(上述涉及许可经
                                                         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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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条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四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 董事会由 9 名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零六条 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第一百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零七条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
第一百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二十四 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条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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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二十七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条    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第一百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
九十四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
意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
议案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
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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