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1-04-2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
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
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金融机构,且购买的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需满足保证本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
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
包括同业存款、信用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金融机构产品;不包括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参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发生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
事长批准。
(二) 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低于最近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 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应在投资
之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本条(二)或(三)款标准的,适用本条(二)或(三)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二)
或(三)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于当年12月末对下年度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预测,如预测范围超
出第六条第1款的审批权限,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一
定额度内签批委托理财事宜。公司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下属子公司有关负
责人具体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事宜,包括委托理财产品的选定,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
签署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总责任人,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银行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
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受托方的
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
第九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报告
年初至上季度末的委托理财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
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