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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5-0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山
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公司”或“发行人”)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安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保荐代表人            杨兆曦、潘祖祖

联系人                杨兆曦

联系电话              0755-8255827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18 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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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            龚俊强

股票简称              联合光电

股票代码              300691

董事会秘书            梁绮丽

联系电话              0760-861309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8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0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联
合光电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4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154.40 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4,314.4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840.00 万元。上述
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出具“XYZH/2017SZA20594 号”《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联合光电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安信证券作为联合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联合光电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
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安信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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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
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延期、募投项目节余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等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
经营变化情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现场培训;
       7、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或事后审阅;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
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配合监管机构相关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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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新建项目”和“高端光电镜头
产品智能制造基地扩建项目”原计划的实施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变更至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2 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
       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
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
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高端光电镜头产品智能制造基地扩建项目”
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1
年 3 月,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2019 年 6 月,保荐代表人刘祥茂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负责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潘祖祖先生接替刘祥茂先生负责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
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
构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
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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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
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
相关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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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兆曦                    潘祖祖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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