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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5-2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
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业务、
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
执行。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行。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经理指
定财务总监签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财务部须于每季度形成外汇套期保值报
告,向总经理汇报并签字确认。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
批程序。
     (四)公司每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任何时点最高交易余额,由董事会在审
议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时确认,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授权
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
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
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业务过程中,触发到《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事项,业务负责人需及时报送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其他部门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控内部风险;营业部门配合提供
收汇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后方可实施。财务部负责管理各经营单位外汇交易的需求、
额度。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各经营单位在经审核过后的权限内操
作。审计部对经营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稽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营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二)业务
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
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三)业务经办部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四)业务经办部门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
信息,进行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信息确认。
   (五)业务经办部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
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
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
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
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总经理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