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2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2 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9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联合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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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9 日,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6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55.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均为 7.9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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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 2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梁士伦
周建英
吴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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