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0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335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1
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3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星
期一)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分别发布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0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
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250.66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7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4,550,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4.184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076,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57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07,056,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2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部分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出席会议。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056,90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9,076,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056,902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9,076,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李 运
常 宝
年 月 日